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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鹏涛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师**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张**于2011年5月19日向临**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师**赔偿因致伤张**造成的损失3902.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师**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师**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师振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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