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曹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0月14日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曹某某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湖民一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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