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赛龙山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赛龙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徐**,被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设,原审被告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