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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赛龙山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赛龙山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赛龙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徐**,被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设,原审被告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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