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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沈*枝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枝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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