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沈*枝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枝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曹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郑**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娄**、娄**与娄**、娄**、娄德水、娄**、娄小五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三门峡市**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栓紧与于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李**、王**、吕**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召陵**坡小学、永安财产**河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谢**、郭**、谢**、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