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紧诉被告于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紧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栓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柳栓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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