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栓紧与于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紧诉被告于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紧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栓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柳栓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