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诉被告谢**、郭**、谢**、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谢明玉负
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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