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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舞阳**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舞阳**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姬广丽,被上诉人舞阳**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划分责任不当,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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