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礼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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