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与被告王**、沈**、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温久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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