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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杜某甲、杜某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杜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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