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杜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郭*、郭**、任*、郭**与郭*、郭**、李**、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荆**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学才与步文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刘**、郭**、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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