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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云诉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云诉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孙*云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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