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吴*称,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院》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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