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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1号上诉人湖南太子**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限责任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3)道法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健康权纠纷案。郭**因喝太子奶,致使过敏性休克皮炎,请求湖南太子**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所喝的太子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因此,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3)道法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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