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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与被告蒋*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2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外情产生纠纷,并于2012年6月12日双方发生殴打,致原告身体受伤并入院诊治,原告遂提起诉讼。审理中,经被告所在单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已赔偿了原告医疗费用,双方所形成纠纷已得妥善处理,现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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