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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xxx与被告xxx、xxx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xxx、xxx与被告xxx、xxx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xxx、xxx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x、xx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xxx、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xxx、x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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