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蒋带妹、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蒋**、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对被告蒋**、蒋**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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