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蒋**、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对被告蒋**、蒋**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伍**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颜**与全州县咸水乡人和小学、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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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石桂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汤*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覃**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黄**、陈**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李**与邓**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