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罗*青申请执行谢*任关于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贺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贺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青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35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