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钟**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2014)北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064.36元。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钟**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有存款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在人民币27064.36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钟**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开立账户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向上述银行送达之日开始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