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任与被告张**、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任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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