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任与被告张**、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任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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