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英与韩某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钟*初字第88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861.29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钟*初字第880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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