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卢**申请执行卢**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5089.66元及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169.66元(其中申请执行费50元),已支付了5119.66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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