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与商区全、商本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与被执行人商区全、商**、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即:(1)、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13.8元给申请执行人;(2)、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划扣了被执行人周**的丈夫商*全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盛分理处账号为62×××18帐户的存款480.8元以履行本案义务。2015年6月15日,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的意见,表示在被执行人交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已得到款项430.8元,确认本案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实现,同意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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