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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重庆柳**限公司、重庆永**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柳**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5)长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上诉人的主要办公所在地为重庆市渝北区XX东路9号重庆XX大厦B座22楼,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秦**答辩称,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主要经营生产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审裁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健康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长寿区,因此,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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