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与被上诉人袁*均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6540号民事判决。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艾**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上诉人艾**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