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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均与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与被上诉人袁*均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6540号民事判决。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艾**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上诉人艾**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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