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与商区全、商本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与被执行人商区全、商**、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即:(1)、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13.8元给申请执行人;(2)、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的丈夫商*全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盛分理处有账号为62×××18帐户的存款5867.13元(至2015年5月22日止)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周**的丈夫商*全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盛分理处账号为62×××18帐户的存款480.8元至灵山县人民法院账户,用于强制履行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