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陈*、郑*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户籍地和居住地系重庆市綦江区,本案应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健康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