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因与被申请人邓**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作出法律释明后,邓**于2014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邓**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邓**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