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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彭*与杨**,彭*等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彭*与被上诉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21民事判决,上诉人彭**、彭*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彭**、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彭*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彭**、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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