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彭*与被上诉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21民事判决,上诉人彭**、彭*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彭**、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彭*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彭**、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