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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谭**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1003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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