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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范**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南岸区,为了更好的查明事实,应将本案移送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属侵权行为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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