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程**、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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