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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程**,潘娇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程**、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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