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王**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2013年11月16日16时许,原被告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因车辆通过问题发生口角纠纷,随后发生抓打,致使原告受伤,现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健康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被告发生纠纷的地点在重庆市北部新区,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周**管辖异议申请。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