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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黄后林,渝北区**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蒋定福黄后林,渝北区**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原告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收到通知后,未按本院要求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并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请求。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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