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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沈佳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用英与被告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用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用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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