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童**与被告重**政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市政环卫所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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