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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均与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均与被告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袁*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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