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赵**、赵*等与上汽依维柯红岩**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吴**、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林*与王**、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邓**健康权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先成与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