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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等与上汽依维柯红岩**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上汽依维柯红岩**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在审理中死亡,其继承人黄**、赵*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并予以准许。现原告黄**、赵*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赵*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黄**、赵*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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