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何**、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田**与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任坐洪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万里平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赵*等与上汽依维柯红岩**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吴**、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林*与王**、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