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何**、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何**、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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