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华诉被告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654元,减半收取1827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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