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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与袁**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冷吕思因与被申请人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冷吕思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只主张两个月的误工费不当,且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过低;对冷吕思主张的伤情鉴定费、后续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是错误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冷吕思因琐事与袁**发生争执,被袁**用铁桶打伤头部。冷吕思在一审中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误工期限进行鉴定,但因冷吕思未能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对冷吕思的申请作出退案处理,冷吕思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必然存在后续医疗以及后续医疗费的确切金额,故一、二审法院对后续医疗费不予主张并无不当。冷吕思受伤后,按照医嘱休息至2011年2月23日共计55天,后又有5次门诊,因冷吕思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尚存在其它的误工事实,误工期限应确定为60天。冷吕思在一审中举示了一张领条,以此证明其误工费应为每个月5千余元,但该领条系其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一、二审法院参照2012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恰当。冷吕思提出的伤情鉴定费系公安机关根据冷吕思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冷吕思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从而确定袁**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产生的费用,与本案的民事纠纷并无关联,不应在本案中予以主张。冷吕思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现并没有证据证明袁**对冷吕思造成了伤残等严重后果,故一、二审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冷吕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冷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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