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马**与邹**、陈**、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马**、杨**因与被申请人邹**、陈**、陈*、陈**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刘**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周**、马**、周**、重庆市**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徐**、马**、杨**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马**、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徐**、马**、杨**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