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当庭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姜*撤回对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田**与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任坐洪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卢**与被申请人卢**、卢**、卢*、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涪**限责任公司与罗*、重庆**限公司,张**、重庆和龙物**任公司、重庆和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徐**、马**与邹**、陈**、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赵**、赵*等与上汽依维柯红岩**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万里平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何**、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