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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万里平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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