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白**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已收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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