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林**、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林**、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