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才建诉被告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才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才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才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2441元,由高才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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