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琼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琼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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