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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卢**与被申请人卢**、卢**、卢*、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卢**因与被申请人卢**、卢**、卢*、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一,被申请人卢**于2013年5月30日被再审申请人打了一下肩膀,被申请人卢**2013年4月20日便出现“左胸痛”,因此被申请人卢**患病与再审申请人的推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卢**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被申请人卢**被打的是肩膀,原审法院认定其受伤的部位是肩胸缺乏证据证明。第二,再审申请人受伤是被申请人卢**组织和唆使他人所致,被申请人卢**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原审仅判决卢**和卢*承担责任错误。综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卢**之间因埋葬地土地权属于2013年5月30日上午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推打了被申请人卢**左肩胸部,致使被申请人卢**受伤。被申请人卢**受伤后,于2013年6月份先后到桂**民医院、桂平**控制中心、广西中医**柳州市中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为两肺结核、两侧胸膜炎,分别花费医药费777.8元、交通费200元。原判根据再审申请人的过错程度判决其对被申请人卢**的损失承担75%的责任,有桂**民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桂平**控制中心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收据、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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