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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重庆**限公司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逸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原审诉称由于海逸酒店工作人员在2013年8月5日晚将刘**护送回巴南区老家的过程中,在车停靠在巴南**出所时刘**被护送的海逸酒店工作人员推下车,致使其受伤。刘**主张由于海逸酒店工作人员将其推下车受伤,必须举示海逸酒店工作人员将其推下车致伤的相应证据,但刘**在一、二审诉讼中未能举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一、二审不支持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举证责任分配得当,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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